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12月29日表決通過新修訂的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新《公司法》)對虛假登記相關條款進行修改完善。本文圍繞新《公司法》與現《公司法》關于虛假登記相關內容進行簡要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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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4-01-02 熱度:
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12月29日表決通過新修訂的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新《公司法》)對虛假登記相關條款進行修改完善。本文圍繞新《公司法》與現《公司法》關于虛假登記相關內容進行簡要對比分析,以期對虛假登記問題有更深入的理解。
01
修訂前后對比分析
具體規定
現《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注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新《公司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設立登記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撤銷。”第二百五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注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比分析
新《公司法》在法律責任章節中不再涉及撤銷登記內容,而是在第三十九條規定準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撤銷。
新《公司法》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規定了比現《公司法》更重的法律責任,并且新增了“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內容。
02
明確“四大亮點”
明確“吊撤有別”
從新《公司法》針對虛假登記行為“撤銷其公司登記并作出相應行政處罰”的規定可判斷,撤銷公司登記并非行政處罰。同時,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關于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撤銷公司登記”法律性質問題的答復意見》(法工委復﹝2017﹞2號),撤銷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市場主體登記,是對違法行為的糾正,不屬于行政處罰。吊銷營業執照是行政處罰措施,二者有本質上的區別:在法律性質上,撤銷登記是對市場主體登記行為的糾正;吊銷營業執照是對市場主體經營資格的剝奪。
從發生原因來看,導致撤銷登記的原因一般發生在市場主體登記之前,或是登記機關的原因,或是申請人的原因;造成吊銷營業執照的原因則一般發生在市場主體開展經營活動過程中,是市場主體自身的原因。三是從法律后果來看,撤銷登記既可撤銷設立登記,也可撤銷變更登記,還可撤銷注銷登記;而吊銷營業執照是市場主體經營資格消失,其民事主體資格依然存續,所有法律責任由市場主體承擔。
明確“撤罰分離”
現《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對于“撤銷”和“處罰”如何適用顯得過于簡練,不易區分。而新《公司法》,不再將撤銷登記與作出行政處罰一同表述,明確了“撤罰分離”原則。另外,《行政許可法》《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均明確了對虛假登記“應當予以撤銷”和“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相關規定。因此,撤銷不能代替處罰,處罰也不能涵蓋撤銷。對于虛假登記造成危害后果的,應該“撤罰并行”。同時,還要結合具體違法情節及危害后果等因素行使裁量權,以達到“過罰相當”。
明確“真實合法有效”
新《公司法》第三十條明確“申請設立公司,應當提交設立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提交的相關材料應當真實、合法和有效。”該條規定是對申請公司登記的基本要求,同時也是申請人最重要的義務之一,其重要意義在于保障公司登記有效性和保證登記機關有效實施登記管理、保障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公司登記時,因法律知識匱乏、利益驅使等原因,一些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存在代簽名、冒用身份、地址等虛假情形,嚴重破壞登記管理秩序,侵害第三人、債權人利益。該條款對“真實、合法和有效”予以明確表述,提示公司有關人員以及代理登記人員在登記過程中應承擔的義務,能夠避免部分虛假登記行為的發生。
明確“違法必罰”
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條明確“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而現《公司法》中關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登記中的法律義務是空白的。新《公司法》將虛假登記責任主體從登記公司擴大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規定了市場主體、主管人員、其他責任人等法律責任,體現了“違法必罰”的原則。因此,在查辦虛假登記案件時,要應查盡查,不僅要查案涉公司,還要查相關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即“一案三查”,其結果很可能是“一案三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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