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訂的《公司法》一個顯著變化,就是對有限責任公司認繳登記制進行了完善,規定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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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4-01-05 熱度: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訂的《公司法》一個顯著變化,就是對有限責任公司認繳登記制進行了完善,規定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
▲圖據視覺中國由此,也引發了一定爭論,有觀點認為,這是回歸注冊資本回歸實繳制,會抑制創業熱情,降低市場活躍度。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公司法》修改咨詢小組成員劉俊海在接受紅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外界對于這一條款有一定的誤讀,此條款并不意味著取消注冊資本認繳制、回歸實繳制。“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制度紅利繼續會保留,只不過會更加完善,使股東在認繳出資時更加理性。劉俊海教授表示,從全球經驗來看,公司法要同時追求投資興業與交易安全的兩大價值,在安全與效率的平衡、失衡與再平衡的循環過程中破浪前行。基于交易安全至上的理念,1993年《公司法》確認了注冊資本實繳制。為鼓勵投資興業,2005年《公司法》大刀闊斧地改革實繳制,2013年《公司法》更在27個特定行業或者類型之外的公司徹底廢除實繳制。
而此次新修訂的公司法,是為了遏制認繳制濫用對交易安全的嚴重沖擊,改善認繳制在實踐中存在的“公司設立與股權轉讓中屢被濫用,司法實踐中易滋同案不同判現象”等問題。改善弊端 完善注冊資本認繳制劉俊海表示,我國公司注冊資本的繳納,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即“注冊資本繳納制度歷史演進三部曲”。第一階段是絕對徹底的實繳制模式(1993年-2005年)。上世紀80年代中期與90年代初期,我國曾涌動數次全民經商熱潮,無資產、無人員、無場地的“三無公司”或“皮包公司”現象浮出水面,為害不淺。
基于這一歷史背景,1993年《公司法》強調資本信用、交易安全與市場秩序,設計了法定最低注冊資本基礎上的實繳制。該法第23條要求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是“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且不得少于法定最低限額(10萬元、30萬元與50萬元)。第78條要求股份公司注冊資本是“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且不低于1000萬元;法律法規另有更高規定的,從其規定。1993年《公司法》中的實繳制是債權人保護至上的極端模式。第二階段是相對溫和的認繳制模式(2005年-2013年)。為滿足我國加入WTO后的巨大投資需求,2005年《公司法》導入了“先上車、后買票”的注冊資本認繳制。第26條將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由實繳出資額轉變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全體股東只要首次出資額(初始實繳出資)達到注冊資本20%,公司即可成立,其余出資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投資公司實繳期限例外延長為5年;最低注冊資本統一降至人民幣3萬元。與之相配套,該法第81條對股份公司采取了認繳制與實繳制并存的雙軌制:一是將發起設立股份公司注冊資本修改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20%,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投資公司可在五年內繳足;二是維持募集設立公司注冊資本系“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的傳統定義。股份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統一降至500萬元。第三階段是絕對徹底的認繳制模式(2013年至今)。為鼓勵草根百姓“大眾創業、萬眾創新”,2013年《公司法》第26條原則廢除了最低注冊資本制度,取消了認繳制中的首期出資比例與出資期間限制,刪除了貨幣出資占比30%的最低門檻,將公司登記流程由“先證后照”轉為“先照后證”,廢除了法定驗資和年檢程序,建立了年報制度。以上鼓勵投資措施降低了公司設立門檻,釋放了改革紅利,公司設立如雨后春筍,勢不可擋。劉俊海表示,因2013年修法過于倉促,導致矯枉過正,簡政放權有余,事先事中監管不足,債權人保護服務滯后,濫用認繳制現象開始浮出水面,債權人面臨著股東道德風險外溢的重大威脅。有些股東“打腫臉充胖子”,故意認繳巨額天價注冊資本,實繳期限長達數十年。有些公司采取“小貓釣魚”策略,先在章程中承諾在短期內實繳資本以引誘債權人上鉤,在債權人授信后,為懸空債權而惡意修改章程、延長實繳期限或減少注冊資本。有些股東為規避實繳出資義務、懸空公司債務而惡意轉讓未屆出資期限股權。因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語焉不詳,同案不同判現象較為普遍。劉俊海提到,認繳制改革作為優化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的先手棋,既是改革開放的大勢所趨,也是市場經濟的必然抉擇,獲得了官產學研等社會各界的高度認同,但認繳制漏洞是需要填補的,這就是為什么要增加“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這一條款的原因。同時,劉俊海教授還提出,此條款并不意味著取消注冊資本認繳制、回歸實繳制,“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制度紅利繼續會保留,只不過會更加完善,使股東在認繳出資時更加理性。緣何將認繳期限設定為五年既然是完善注冊資本認繳制,為何將認繳期限設定為5年?對此,劉俊海表示,這和企業的壽命有關,認繳制公司平均實際壽命鮮有超過5年的,但這并不意味著企業注冊資本的期限一定為5年,該條款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股東出資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這為重點行業領域設定短于五年的認繳期限留出制度空間。特別是在資金密集型行業,涉及國計民生的重點行業,以及需要行政許可才能進入的行業等,更短的認繳期限能倡導股東量力而行,適度承諾。劉俊海表示,為了保證5年認繳期限能夠真正落實,新修訂的公司法還配套了其他條款,比如第九十八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應當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認購的股份全額繳納股款。目前,在公共投資者繳足認繳股份之前,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不需要全額繳納股款。但新法實施后,這種做法就不被允許,股份有限公司一定程度上將實行注冊資本實繳制。此外,新法第九十九條還規定,發起人不按照其認購的股份繳納股款,或者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所認購的股份的,其他發起人與該發起人在出資不足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劉俊海提到,為了擴大交易伙伴的知情權、選擇權,改進交易活動當中盡職調查的質量,進一步保護債權人、公眾投資者等的合法權益,使注冊資本認繳制期限條款能夠落實,新修訂的公司法還增加了對不按照規定公示或者不如實公示出資等有關信息的處罰。比如新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虛假出資或者未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投資興業與交易安全的再平衡劉俊海表示,從全球經驗來看,公司法要同時追求投資興業與交易安全的兩大價值,宛如組織股東與債權人開展此起彼伏的蹺蹺板游戲。公司法就是在安全與效率的平衡、失衡與再平衡的循環過程中破浪前行。基于交易安全至上的理念,1993年《公司法》確認了注冊資本實繳制。為鼓勵投資興業,2005年《公司法》大刀闊斧地改革實繳制,2013年《公司法》更在27個特定行業或者類型之外的公司徹底廢除實繳制。而為了遏制認繳制濫用對交易安全的嚴重沖擊,新修訂的公司法調整注冊資本繳納制度,是投資興業與交易安全的再平衡。
劉俊海認為,新修訂的公司法具有九大核心價值體系:1、尊重與保障公司生存權與發展權、促進公司可持續發展;2、弘揚股權文化、鼓勵投資興業;3、強化交易安全、化解金融風險;4、保護職工權益,構建和諧勞資關系;5、賦能公司社會責任、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6、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增強公司法全球競爭力;7、弘揚企業家精神,鼓勵公司創新創造創優;8、鼓勵公司理性自治,提升公司善治水平;9、落實“兩個毫不動搖”方針,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生態。劉俊海提到,新修訂的《公司法》中升級改版的注冊資本認繳制有助于鼓勵投資興業,厚植公司資本信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尊重與保護認繳出資股東的期限利益為一般原則,而強制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僅系例外規則,且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條件。在新《公司法》興利除弊的制度設計下,認繳注冊資本高達天價的皮包公司亂象有望迎刃而解,股東群體有望理性認繳出資、及時足額繳納出資,董事監事高管有望克盡催繳出資、防范抽逃出資之責,債權人在選擇交易伙伴時有望更加注重債務人公司的實繳注冊資本信息,公司核心競爭力的持續增強與法治化營商環境的不斷優化也將指日可待。紅星新聞記者 祁彪 北京報道編輯 潘莉(下載紅星新聞,報料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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