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7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北京監管局發布了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京金罰決字〔2024〕2號,保通保險代理北京分公司及臨時負責人陳桐(簡稱:保通保險)因虛構代理業務數據被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八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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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4-01-17 熱度:
2024年1月17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北京監管局發布了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京金罰決字〔2024〕2號,保通保險代理北京分公司及臨時負責人陳桐(簡稱:保通保險)因虛構代理業務數據被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八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一條,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北京監管局對保通保險代理北京分公司處以罰款15萬元,對陳桐處以警告并罰款3萬元。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為2024年1月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二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分立、合并、變更組織形式、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解散的,應當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轉讓、出租、出借業務許可證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報送或者保管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供有關信息、資料的;(二)未按照規定報送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備案的;(三)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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