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回答普票要不要填銀行賬號/地址電話 答復內容: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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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4-03-21 熱度:
官方回答普票要不要填銀行賬號/地址電話
答復內容: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二十八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一條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綜上,按照發票管理辦法的要求,發票項目應填列完整,但目前在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對于購買方是企業的,必須填寫企業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不是企業的話名稱必須填寫,購買方銀行賬號、地址電話等建議填列完整,但如確無法填寫,目前暫不在強制限制范圍內,不影響發票的有效性。
普票要不要填銀行賬號/地址電話
普通發票是否需要填寫銀行賬號、地址電話并沒有一個全國統一的規定。對于購買方為企業的情況,增值稅普通發票在開具時,購買方和銷售方雙方是否都必須填寫“開戶行及賬號”欄存在一定的差異。有的地方只要求填寫“名稱”、“納稅人識別號”,而沒有強制要求填寫銀行賬號、地址電話等信息。此外,有資料指出,對于增值稅普通發票,購貨方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必須填寫,但電話、開戶銀行及賬號、地址等信息并沒有強制性要求。同時,也有觀點認為,雖然沒有強制要求填寫這些信息,但如果填寫了,也是有效的。
綜上所述,普票在開具時,并不是必須要填寫銀行賬號、地址電話的。這主要取決于當地稅務機關的具體規定和要求。因此,如果是在特定地區或針對特定類型的購買方(如企業),建議咨詢當地的稅務局或相關專業人士以獲取最準確的信息。
在中國不同地區,增值稅普通發票填寫銀行賬號和地址電話的具體要求主要取決于購買方的身份。對于個人消費者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時索取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不需要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而對于企業作為購買方的情況,增值稅普通發票在開具時必須填寫企業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此外,雖然有提及到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填寫納稅人識別號、稅務登記地址、聯系方式、開戶行名稱和銀行賬戶等信息,但這并不直接適用于所有類型的增值稅普通發票。
對于個人消費者而言,增值稅普通發票在索取時不需要填寫銀行賬號和地址電話等信息。而對于企業作為購買方的情況,雖然沒有明確指出必須填寫銀行賬號和地址電話,但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的要求,發票項目應填列完整,這可能意味著在實際操作中,為了確保發票的完整性和合規性,企業可能會被建議或要求填寫這些信息。然而,具體是否強制要求填寫銀行賬號和地址電話,以及如何填寫,可能還需要參考最新的官方指南和規定,因為相關政策可能會有所變化。因此,建議直接咨詢當地稅務機關或查閱最新的官方文件以獲取最準確的信息。
增值稅普通發票中必須填寫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點:
1. 納稅人識別號:對于自然人代開的增值稅發票,需要在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身份證件號碼。如果是企業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且發票抬頭是企業的情況下,也需要填寫企業稅號。
2. 購買方信息:如果購買方為自然人或符合特定條件的單位(機構),納稅人識別號可以不填寫。這意味著在某些情況下,購買方信息的填寫標準可能會有所調整。
3. 貨物和應稅勞務名稱:每張增值稅專用發票最多填列7行,雖然這是針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規定,但可以推測增值稅普通發票在填寫貨物和應稅勞務名稱時也應遵循相似的標準,即保持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4. 發票抬頭:如果發票抬頭是企業,則需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填寫企業稅號。這表明發票抬頭的信息也是必須填寫的,尤其是在涉及企業交易的情況下。
增值稅普通發票中必須填寫的信息主要包括納稅人識別號、購買方信息(在特定條件下可省略)、貨物和應稅勞務名稱以及發票抬頭。這些信息的填寫標準旨在確保發票的合法性和準確性,同時也方便稅務機關進行管理和監督。
對于企業購買方,增值稅普通發票在開具時的特別規定或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 從2017年7月1日起,當購買方為企業時,銷售方在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必須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如果不符合這一規定,該發票將不能作為稅收憑證。
2. 銷售方在開具增值稅發票時,必須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發票內容,不得根據購買方的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
3. 企業作為購買方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否則,發票將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4. 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在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也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對于企業購買方,增值稅普通發票的開具有明確的規定,包括必須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給銷售方,并且銷售方在開具發票時必須根據實際交易情況如實填寫,不得根據購買方的要求變更發票內容。這些規定旨在確保稅務合規性和發票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在實際操作中,如果購買方提供了不必要的信息(如銀行賬號、地址電話),這會對發票的有效性產生什么影響?
在實際操作中,如果購買方提供了不必要的信息(如銀行賬號、地址電話),這可能會對發票的有效性產生一定的影響。首先,根據《電子發票全流程電子化管理指南》的指導原則,發票上的內容需要與經濟業務相符,包括購買方信息、銷售方信息等。這意味著,雖然銀行賬號、地址電話可能不是直接決定發票有效性的關鍵信息,但它們作為購買方的一部分信息,理論上應當在發票上有所體現,以確保其與經濟業務的一致性。
然而,從安全性角度考慮,過多地提供個人信息可能會增加數據泄露的風險。盡管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通過數字信封技術和其他加密手段來保障交易的安全性,防止數據被竊取或篡改,但這并不意味著所有類型的信息都能得到同等程度的保護。特別是對于那些并非直接關聯到經濟業務的信息,如銀行賬號和詳細的地址電話,如果沒有合理的安全措施來保護這些信息,就有可能成為不法分子利用的對象。
雖然理論上購買方提供的信息應當與經濟業務相符,從而確保發票的有效性,但在實際操作中,過多地提供不必要的個人信息可能會增加數據安全的風險。因此,建議在填寫發票時,只提供完成交易所必需的信息,避免提供額外的、可能增加風險的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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